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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04-06-04 10:36:00       作者:

一、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区慈善总会(即受赠人)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助老、助学、助残、助医、助困和救灾等扶贫济困目的的,可设立以捐赠人名字命名的“冠名慈善救助基金”。
三、捐赠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冠名慈善救助基金”捐款总额,捐赠款直接缴入区慈善总会。捐赠人是企业的,也可以留在捐赠人处,作为捐赠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每年由捐赠人向区慈善总会捐赠“冠名慈善救助基金”总额5%以上的增值金(到区慈善总会帐户后,称“救助金”),专项用于冠名慈善救助。
四、区慈善总会与捐赠人应就“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用途、捐赠金额,捐赠方式及期限,救助项目及对象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
五、区慈善总会在收到捐赠人的捐赠款后,应及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给捐赠人,并按每一“冠名慈善救助基金”设置会计核算专户,专款专用,严禁移作他用。
六、区慈善总会应按捐赠协议有关“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用途和救助项目、对象等约定及捐赠人的意愿,拟定具体救助方案或实施办法,并将救助方案或实施办法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七、区慈善总会在实施“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年度救助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将所救助的人员或资助的单位(简称受益人)名单及金额等情况,用书面形式告知捐赠人,并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捐赠人向区慈善总会捐赠的“冠名慈善救助基金”,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按捐赠的实际金额,享受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九、区慈善总会要加强对“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捐赠设立、救助使用、效果以及好人好事等方面的宣传,努力扩大“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十、“冠名慈善救助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崇高事业,捐赠人和受赠人、受益人均应诚实守信,践行承诺,切实维护“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声誉。
十一、本办法经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