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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活动规则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21-06-10 14:23:00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分会和区属单位(系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管理,规范分会行为,促进分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活动规则。
第二条 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是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区慈善总会)的组成部分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依区慈善总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开展活动。
分会受区慈善总会直接领导,接受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单位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三条 分会名称为“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例: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六横分会、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教育分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分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会宗旨与区慈善总会宗旨相同,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发挥社会保障中拾遗补缺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分会根据区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劝募活动,筹集慈善资金,接受捐赠。分会在接受捐赠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本会的宗旨。
(二)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慈善救助和扶贫济困活动。
(三)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理念。
(四)开展区慈善总会布置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5—15名。首任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人选,由分会筹备小组(下任由分会理事会)推荐,经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单位党政组织同意,报区慈善总会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区慈善总会行文公布,并报送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分会负责人变更,需经区慈善总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第七条 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分会理事会任期与区慈善总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分会负责人可以连任。理事会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听取分会会长会议关于本年度工作情况和各项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通过下年度和阶段性慈善资金募集计划,并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单位意见。
(三)讨论通过下年度慈善救助和慈善资金使用计划,并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单位意见。
(四)讨论通过年度或阶段性慈善宣传计划。
(五)向区慈善总会报告工作,向所在乡镇(街道)、单位
通报工作情况。
(六)讨论决定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分会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由分会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九条 分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分会的重要事项由分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区慈善总会和分会理事会议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分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的慈善资金募集、慈善救助、慈善宣传等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向分会理事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四)制定分会内部工作制度。
(五)讨论决定各项慈善救助申请。
(六)研究决定须由分会会长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分会会长会议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条 分会会长是分会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分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二)领导分会工作人员完成分会理事会议及会长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区慈善总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签署分会有关文件、报表,审批(或审核)慈善资金支出。
(四)根据分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审批各项慈善救助申请。
(五)决定应由分会会长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在分会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分会日常工作。
(二)做好分会理事会议和分会会长会议的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
(三)做好分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做好分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分会慈善资金必须用于区慈善总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移用和挪用。
分会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等,请所在乡镇(街道)、单位按工作人员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分会开展以下重要活动,应当提前十日向区慈善总会作出书面报告,区慈善总会在收到报告后七日内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变更分会负责人。
(二)召开分会理事会议。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四)涉外活动。
(五)其他重要活动。
第十四条 分会的成立,需经区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的注销,需经区慈善总会理事会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如区慈善总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有分会同时注销或撤销登记。
分会注销时,该分会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印章,由区慈善总会收缴后上交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分会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属区慈善总会所有。区慈善总会与分会同时终止时,剩余财产按区慈善总会《章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分会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接受捐赠、募集善款和慈善救助台帐登记、公告制度。
(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制度。
(三)人员变动时,相关工作、材(资)料交接制度。
(四)档案资料登记归档制度。
(五)其他制度。
第十八条 本《活动规则》经2005年7月29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生效。2011年2月16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十九条 本《活动规则》由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