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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社区慈善工作站活动规则(试行)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21-06-24 14:46:00 作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慈善工作站的管理,规范社区慈善工作站活动,促进社区慈善工作站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活动规则。
第二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是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区慈善总会)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委托所在地慈善分会领导和管理。社区慈善工作站接受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社区居(管)委会的监督。社区慈善工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的名称为“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社区慈善工作站”(简称 “××社区慈善工作站”),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社区慈善工作站名称,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宗旨与区慈善总会宗旨相同,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
作,发挥社会保障中拾遗补缺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根据区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区慈善总会授权开展以下活动:
(一)多渠道、多形式筹募善款,接爱捐赠。
(二)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
(三)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
(四)招募慈善义工,建立慈善义工队伍,开展慈善义工活动。
(五)承办区慈善总会和所在地慈善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和成员各若干名。站长由社区居(管)委会负责人担任,副站长和成员可由社区居(管)委会相关人员以及本社区村、居民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等人士担任。站长、副站长和成员人选由社区居(管)委会推荐,慈善分会审核并经征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区慈善总会聘任。
第七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站务会议制度。站务会议由站长、副站长和其他成员组成。站务会议由站长或站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八条 站务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或阶段性慈善募捐计划。
(二)研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或阶段性慈善救助计划。
(三)讨论决定年度计划外的慈善资金支出。
(四)向社区居(管)委会和慈善资金监督小组通报慈善资金募集、使用以及慈善救助情况。
(五)向慈善分会汇报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站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募集的善款,必须按照区慈善总会《章程》和《社区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用和挪用。社区慈善工作站的行政工作经费,请所在社区解决。
第十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设立慈善资金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组成。慈善资金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社区负责人担任,成员可聘请社区内有一定声望的村、居民和有关人士担任。
社区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社区慈善工作站关于慈善资金募集、使用和救助情况的通报。
(二)检查监督社区慈善工作站是否按规定募集、使用、管理善款,有无截留、移用、挪用善款等情况。
(三)检查监督社区慈善工作站是否按规定实施慈善救助,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申请审批程序和救助金领发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对救助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四)向社区慈善工作站反馈检查监督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的设立与注销,需经区慈善总会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区慈善工作站注销(终止)时,其剩余慈善资金属区慈善总会所有,归所在地慈善分会使用,用于原所在社区的慈善救助。有关台帐、档案等资料移交原所在社区居(管)委会归档,印章上缴区慈善总会。
第十二条 区慈善总会注销或被撤销登记时,所有社区慈善工作站同时注销或撤销,社区慈善工作站剩余财产按区慈善总会《章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接受捐赠、募集善款和慈善救助台帐登记和公告制度。
(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制度。
(三)人员变动时,相关工作、资料交接制度。
(四)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本《活动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活动规则》由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是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区慈善总会)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委托所在地慈善分会领导和管理。社区慈善工作站接受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社区居(管)委会的监督。社区慈善工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的名称为“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社区慈善工作站”(简称 “××社区慈善工作站”),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社区慈善工作站名称,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宗旨与区慈善总会宗旨相同,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
作,发挥社会保障中拾遗补缺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根据区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区慈善总会授权开展以下活动:
(一)多渠道、多形式筹募善款,接爱捐赠。
(二)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
(三)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
(四)招募慈善义工,建立慈善义工队伍,开展慈善义工活动。
(五)承办区慈善总会和所在地慈善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和成员各若干名。站长由社区居(管)委会负责人担任,副站长和成员可由社区居(管)委会相关人员以及本社区村、居民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等人士担任。站长、副站长和成员人选由社区居(管)委会推荐,慈善分会审核并经征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区慈善总会聘任。
第七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站务会议制度。站务会议由站长、副站长和其他成员组成。站务会议由站长或站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八条 站务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或阶段性慈善募捐计划。
(二)研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或阶段性慈善救助计划。
(三)讨论决定年度计划外的慈善资金支出。
(四)向社区居(管)委会和慈善资金监督小组通报慈善资金募集、使用以及慈善救助情况。
(五)向慈善分会汇报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站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募集的善款,必须按照区慈善总会《章程》和《社区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用和挪用。社区慈善工作站的行政工作经费,请所在社区解决。
第十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设立慈善资金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组成。慈善资金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社区负责人担任,成员可聘请社区内有一定声望的村、居民和有关人士担任。
社区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社区慈善工作站关于慈善资金募集、使用和救助情况的通报。
(二)检查监督社区慈善工作站是否按规定募集、使用、管理善款,有无截留、移用、挪用善款等情况。
(三)检查监督社区慈善工作站是否按规定实施慈善救助,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申请审批程序和救助金领发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对救助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四)向社区慈善工作站反馈检查监督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的设立与注销,需经区慈善总会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区慈善工作站注销(终止)时,其剩余慈善资金属区慈善总会所有,归所在地慈善分会使用,用于原所在社区的慈善救助。有关台帐、档案等资料移交原所在社区居(管)委会归档,印章上缴区慈善总会。
第十二条 区慈善总会注销或被撤销登记时,所有社区慈善工作站同时注销或撤销,社区慈善工作站剩余财产按区慈善总会《章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社区慈善工作站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接受捐赠、募集善款和慈善救助台帐登记和公告制度。
(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制度。
(三)人员变动时,相关工作、资料交接制度。
(四)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本《活动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活动规则》由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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