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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 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19-02-11 15:30:00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章程》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慈善资金母金增值收益。
(三)政府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善款募集原则。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第四条 善款募集方式和途径。社区(村)慈善工作站除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上门捐赠的外,还可通过开展“慈善一日捐”(可与区慈善总会联动)、“慈善一元捐”、义买义卖、“一次承诺,分期到帐”,设立“专项冠名基金”、“专项留本冠名基金”等方式和途径募集善款。
第五条 接受捐赠必须出具盖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有效收据给捐赠人,并做好接受捐赠登记。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捐赠仪式。
第六条 慈善资金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每年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按上年慈善资金总收入的80%比例编制年度救助资金使用计划,无特殊情况,不突破年度计划。上年慈善资金无收入的,根据历年滚存余额情况编制救助资金使用计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各项慈善救助资金支出,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站务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为赈灾等定向募集的善款,必须用于赈灾等定向救助,不得移作他用;捐赠人的定向或专项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慈善资金使用范围
(一)符合区慈善总会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各项慈善救助。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救(资)助项目。
(三)筹资费用。社区(村)慈善工作站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货币和实物以及无形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慈善资金分配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每年慈善资金总收入的80%(含限定性捐赠)留作下年度慈善救助(工作站成立当年除外),20%(不含限定性捐赠)提作本站母金(即创始基金)。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当年获得的母金增值收益,在列支“筹资费用”后剩余部分并入慈善资金总收入,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配。年“筹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获得的捐赠资产总额的1%,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全年收入,年终由区慈善总会按本条规定进行分配。分配结果,以统计表格形式告知工作站。
第九条 年度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必须完成,当年未用完的救助资金不再接转下年度使用,充入本站慈善资金母金(即创始基金)。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实行“一级会计核算、一级台帐管理”,即:由区慈善总会统一实施会计核算,各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实施台帐登记管理。
(二)各工作站慈善资金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核算管理,总会内部由财会部门建立工作站会计帐和银行日记帐。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上交区慈善总会的慈善资金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总收入,然后由区慈善总会按《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站收入进行会计核算。社区(村)慈善工作站进行台帐收入登记。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支票),经办人应及时介交(汇入)区慈善总会开户银行帐户。现金一般不得过夜,因特殊情况需过夜时,必须妥善保管,严防被窃或丢失。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将善款介交区慈善总会银行帐户后,应及时向区慈善总会结报。结报时,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要和区慈善总会经办人办理好以下手续:
1.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随带与本次结报有关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向银行转帐、交款后的银行有关单据以及《捐赠登记表》。
2.区慈善总会经办人对上述结报用的票、单(据)、表进行核对,核对无异后填写《接收社区(村)慈善工作站上交捐赠款交接清单》(结报单)一式二联,双方经办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第一联区慈善总会做帐使用,第二联交社区(村)慈善工作站记载台帐使用。
(四)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的慈善资金母金,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受区慈善总会委托所募集的善款,统一上交区慈善总会,不列入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分配范围,由区慈善总会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支出的慈善资金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总支出,然后由区慈善总会按《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站支出进行会计核算。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各自进行台帐支出登记。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应在每年12月底(或下年1月底)前制定好下(或本)年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经站务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上报所在地慈善分会和区慈善总会备案。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所需救助资金,由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直接向区慈善总会提出书面拨款请示,抄送所在地慈善分会。区慈善总会将慈善救助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转至工作站所在社区(村)。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和社区(村)收到拨付的救助资金后,由社区(村)出具收据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出具收据给区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接受捐赠时,统一使用盖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所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向区慈善总会领取,或向区慈善总会开具。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在向区慈善总会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领取人要认真核对,无异后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
(四)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要正确使用票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使用完毕要及时送区慈善总会核销,办理核销登记。作废票据不得丢弃或遗失,保持票据的四联完整。区慈善总会经办人在核销票据时,要对核销票据进行认真检查(如:有无缺页,作废票据是否完整,结报时有无漏结报等)。
第十四条 监督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审计局、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以及社区居(管)委会、慈善资金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二)捐赠人有权向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查询捐赠款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答复。
(三)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对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发放的慈善救助款,必要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慈善资金募集
第二条 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慈善资金母金增值收益。
(三)政府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善款募集原则。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第四条 善款募集方式和途径。社区(村)慈善工作站除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上门捐赠的外,还可通过开展“慈善一日捐”(可与区慈善总会联动)、“慈善一元捐”、义买义卖、“一次承诺,分期到帐”,设立“专项冠名基金”、“专项留本冠名基金”等方式和途径募集善款。
第五条 接受捐赠必须出具盖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有效收据给捐赠人,并做好接受捐赠登记。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捐赠仪式。
慈善资金使用
第六条 慈善资金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每年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按上年慈善资金总收入的80%比例编制年度救助资金使用计划,无特殊情况,不突破年度计划。上年慈善资金无收入的,根据历年滚存余额情况编制救助资金使用计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各项慈善救助资金支出,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站务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为赈灾等定向募集的善款,必须用于赈灾等定向救助,不得移作他用;捐赠人的定向或专项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慈善资金使用范围
(一)符合区慈善总会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各项慈善救助。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救(资)助项目。
(三)筹资费用。社区(村)慈善工作站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货币和实物以及无形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慈善资金分配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每年慈善资金总收入的80%(含限定性捐赠)留作下年度慈善救助(工作站成立当年除外),20%(不含限定性捐赠)提作本站母金(即创始基金)。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当年获得的母金增值收益,在列支“筹资费用”后剩余部分并入慈善资金总收入,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配。年“筹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获得的捐赠资产总额的1%,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全年收入,年终由区慈善总会按本条规定进行分配。分配结果,以统计表格形式告知工作站。
第九条 年度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必须完成,当年未用完的救助资金不再接转下年度使用,充入本站慈善资金母金(即创始基金)。
慈善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实行“一级会计核算、一级台帐管理”,即:由区慈善总会统一实施会计核算,各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实施台帐登记管理。
(二)各工作站慈善资金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核算管理,总会内部由财会部门建立工作站会计帐和银行日记帐。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上交区慈善总会的慈善资金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总收入,然后由区慈善总会按《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站收入进行会计核算。社区(村)慈善工作站进行台帐收入登记。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支票),经办人应及时介交(汇入)区慈善总会开户银行帐户。现金一般不得过夜,因特殊情况需过夜时,必须妥善保管,严防被窃或丢失。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将善款介交区慈善总会银行帐户后,应及时向区慈善总会结报。结报时,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要和区慈善总会经办人办理好以下手续:
1.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随带与本次结报有关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向银行转帐、交款后的银行有关单据以及《捐赠登记表》。
2.区慈善总会经办人对上述结报用的票、单(据)、表进行核对,核对无异后填写《接收社区(村)慈善工作站上交捐赠款交接清单》(结报单)一式二联,双方经办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第一联区慈善总会做帐使用,第二联交社区(村)慈善工作站记载台帐使用。
(四)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的慈善资金母金,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受区慈善总会委托所募集的善款,统一上交区慈善总会,不列入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分配范围,由区慈善总会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支出的慈善资金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总支出,然后由区慈善总会按《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站支出进行会计核算。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各自进行台帐支出登记。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应在每年12月底(或下年1月底)前制定好下(或本)年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经站务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上报所在地慈善分会和区慈善总会备案。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所需救助资金,由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直接向区慈善总会提出书面拨款请示,抄送所在地慈善分会。区慈善总会将慈善救助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转至工作站所在社区(村)。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和社区(村)收到拨付的救助资金后,由社区(村)出具收据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出具收据给区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接受捐赠时,统一使用盖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所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向区慈善总会领取,或向区慈善总会开具。
(三)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在向区慈善总会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领取人要认真核对,无异后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
(四)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经办人要正确使用票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使用完毕要及时送区慈善总会核销,办理核销登记。作废票据不得丢弃或遗失,保持票据的四联完整。区慈善总会经办人在核销票据时,要对核销票据进行认真检查(如:有无缺页,作废票据是否完整,结报时有无漏结报等)。
第十四条 监督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审计局、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以及社区居(管)委会、慈善资金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二)捐赠人有权向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查询捐赠款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答复。
(三)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对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发放的慈善救助款,必要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