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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分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18-10-10 15:08:00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单位(系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章程》、《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慈善资金募集

 
第二条  分会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补助。
(三)慈善资金母金(即创始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善款募集原则:奉献爱心、自愿捐赠,量力而行、
尽力而为。
第四条  善款募集方式和途径。分会除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捐赠人)日常捐赠外,还可通过“慈善一日捐”、“慈善一元捐”、义卖义买、专项捐赠、定向捐赠等方式和途径募集善款。
第五条  接受捐赠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给捐赠人。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
第六条  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可分别向捐赠人发信函答谢、发捐赠纪念册、颁发荣誉证书、赠送匾额、授予荣誉称号、安排担任分会职务或名誉职务等。
 

慈善资金使用

 
第七条  慈善资金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分会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慈善资金总收入(不含当年支出数)70%的比例,安排本年度慈善救助和公益事业支出计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各项慈善救助资金支出按分会理事会议通过的年度计划执行,无特殊情况发生不得改变;为赈灾等定向募集的善款,必须用于赈灾等定向救助,不得移作他用;捐赠人的定向或专项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符合总会和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慈善救助和公益活动。
(二)资助符合总会和分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救(资)助项目。
(四)筹资费用、救助项目实施费用(不包括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第九条  慈善资金的分配
(一)每年慈善资金总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非捐赠收入,剔除当年已支出数)的70%(含本数)以上用于下一年度分会慈善救助等公益活动支出;10%充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母金(即总会创始基金);20%(含本数)以下充入分会慈善资金母金(即分会创始基金)。
(二)按年度救助资金支出计划当年未用完的不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区慈善总会在年底前统一调剂使用。
(三)分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包括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列入分会“筹资费用”。年“筹资费用”不超过当年获得的捐赠资产总额的0.5%,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慈善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各分会慈善资金统一由区慈善总会管理,总会内部由财会部门建立各分会会计账和银行日记账,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区慈善总会财会部门根据分会慈善资金收支情况,适时编制分会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对帐单”,寄送相关分会核对。
(三)分会要建立慈善资金收支台帐登记制度,并及时与区
慈善总会财会部门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有误时,及时与区慈善总会财会部门联系。
(四)区慈善总会在翌年3月底前编制好各分会上一年度慈善资金收支(分配)情况统计表,下发给各分会核对和工作参考。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一)分会上交的慈善资金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总收入,然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实施分会收入管理。
(二)分会收到捐赠的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必须及时介缴(汇缴)区慈善总会的开户银行账户(现金也可直接上交区慈善总会出纳)。现金一般不得过夜,非过夜不可时,必须妥善保管,严防被窃或丢失。
(三)分会接受的外汇捐赠款,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按国家规定售给指定外汇管理银行。
(四)分会经办人在向区慈善总会上交(结报)捐赠款时,必须与总会出纳办理好以下交接(结报)手续:
1、分会经办人随带与本次上交(结报)捐赠款相关的整本《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银行现金交款单(或现金)、银行进帐单、银行汇单以及《捐赠登记表》。
2、区慈善总会出纳对上述相关款、票、证、表核对无误后填写《普陀区慈善总会接收分会上交捐赠款交接清单》一式二联,经双方经办人确认无异后签名,第一联作区慈善总会财会部门记账使用,第二联作分会台账登记使用。
(五)分会慈善资金母金(创始基金)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资金母金(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收入列入分会当年慈善资金总收入。
(六)因区内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分会受区慈善总会委托所募集的善款,不列入分会慈善资金分配,由区慈善总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分会各项慈善资金支出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总支出,然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分会支出管理。
(二)分会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12月底(或翌年1月底)前编制好下一年度慈善资金支出计划,经分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分会“筹资费用”和“救助项目实施费用”在当年获得的慈善资金母金(创始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四)分会所需救助资金由分会向区慈善总会提出书面拨款请示,区慈善总会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分会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财务。乡镇(街道)、单位财务部门收到区慈善总会拨付的慈善救助资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据给区慈善总会,同时将到款情况告知分会。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分会接受捐赠时,统一使用盖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财务专用章”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由分会慈善工作联络员向区慈善总会出纳领取,并由区慈善总会出纳按要求做好票据领取登记,领取人在登记表上签名。
(三)分会《票据》使用人要按要求正确使用《票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票据》使用完毕或募捐活动结束,要及时送区慈善总会核销,办理核销手续。作废票据不得丢弃或遗失,保持票据的四联完整。
第十四条  监督
(一)分会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单位及区慈善总会的监督。
(二)捐赠人有权向分会查询捐赠款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意见、建议,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答复,虚心接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29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生效。2011年2月16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