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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级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16-09-02 15:54:00 作者:
为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慈善救助,进一步规范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单位)慈善分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的救助工作,实现三级联动,并使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根据本会《章程》和慈善救助方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单位:
由普陀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单位慈善分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实施三级联动分级救助。
二、申请受理地点:
凡要求慈善救助的村、居民和企业职工,统一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无慈善工作站的向社区、村提交书面申请)。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慈善分会提出书面申请(无慈善分会的向区慈善总会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区大社保服务中心慈善窗口)。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救助。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经慈善工作站经办人审核并经工作站负责人同意,如决定由慈善工作站救助的告知申请人填写工作站的《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站务会议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救助有困难的和无慈善工作站的社区(村),由救助工作承办人初审并经社区(村)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镇、街道慈善分会。
(二)镇、街道慈善分会救助。慈善分会经办人收到社区(村)转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并经分会负责人同意决定由慈善分会救助的,告知申请人填写分会的《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镇、街道慈善分会审议小组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镇、街道慈善分会经办人审核后如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点所述区慈善总会救助条件的,统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寄送)区大社保服务中心慈善窗口。
(三)区慈善总会救助。镇、街道慈善分会转送的申请材料,经区大社保服务中心慈善窗口经办人与其他救助部门核对平衡后送区慈善总会救助科,经区慈善总会救助科经办人审核如符合区慈善总会救助条件的通知相关分会或社区(村)告知申请人填写总会的《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区慈善总会审议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四)困难大学生要求区慈善总会助学救助的,统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慈善总会根据本会助学名额和区民政局提供的名单,确定正式助学名单,经审议小组或总会领导同意后,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总会的《助学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审议小组讨论确定助学金额。要求镇、街道慈善分会或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助学救助的,由各分会和工作站按各自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五)总会、分会、工作站经办人对不予慈善救助的申请,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六)省、市、区慈善总会开展的项目性救助和定向救助、专项救助、冠名救助,按省、市、区慈善总会的书面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七)所有受助人受助情况,须在“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网站”(http://www.ptcszh.com)和《今日普陀》报上公示。如不愿公开姓名的,需向区慈善总会提出书面说明。
四、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及时、有效救助原则;
(三)分级救助原则;
(四)量入为出、逐步提高原则。
五、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低保家庭中的特困户(包括特困职工);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困户;
(三)残疾人家庭中的特困户;
(四)因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中的特困户;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中的特困户;
(六)其他急需救助的特困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机构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的;
(二)自杀或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等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
(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
六、救助工作分工:
区慈善总会主要负责项目性救助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指《低保证》和《困难救助证》上登记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临时性救助。对少数非低保和非低保边缘家庭的其他特困家庭成员申请医疗费救助的,经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或镇、街道慈善分会临时性医疗费救助后,仍特别困难且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区慈善总会视分会或工作站救助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一)所患疾病为申请当年确诊或住院治疗的;
(二)所患疾病为下列五类重大疾病之一的:
1.各系统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或实行肾移植或移植术后抗排斥。
3.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或血友病。
4.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或肝移植或肝移植术后抗排斥。
5.严重心脏病手术治疗的。
七、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写明申请理由和相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就业情况,家庭和本人年经济收入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情况,享受其他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情况等。
(二)户主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证件复印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三)与申请理由相关的材料复印件或原件。如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医疗证明原件或出院小结复印件,社保医疗费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等。
(四)如无困难户相关证件的,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经镇(街道)确认盖章的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八、救助标准:
(一)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单位慈善分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可根据各自救助能力和申请人困难程度等具体情况,在以下统一标准范围内确定救助金额:
助困1000元至2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助医(不包括项目性助医):3000元至5000元,最高不超过7000元;助学:小学生1000元内,初中生2000元内,高中生(含中专、职高)3000元内,大学生5000元内(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子女入学第一年6000元);救灾(不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根据救急原则和损失程度2000元至5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定向救助、专项救助和冠名救助的救助标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区慈善总会实施的贫困群体尿毒症血透病人医疗费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医疗费自负金额和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重复救助)。重大疾病医疗费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病种、家庭困难类型、医疗费自负金额和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以上各项救助标准今后若有调整或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九、实施依据:
(一)《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四)《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慈善救助进入大社保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五)《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贫困群体尿毒症血液透析病人医疗费救助办法(试行)》;
(六)《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重大疾病医疗费救助实施办法》。
(七)《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临时性救助授权分会办理实施办法》。
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十、办理时间:
区慈善总会审议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或延时召开)讨论救助金额。镇、街道、单位慈善分会审议小组会议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站务会议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讨论救助金额(镇、街道慈善分会审议小组会议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
救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救助金发到受助人手中。
十一、各分会、工作站救助资金的拨付,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二、救助金发放方式:
(一)采取社会化发放,直接汇入申请人银行帐户;
(二)现金领取,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亲属领取,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
(三)委托分会或工作站发放;
(四)集体发放;
(五)上门发放。
十三、单位慈善分会的救助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救助标准,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实施办法》由区慈善总会解释。
十五、本《实施办法》经区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实施单位:
由普陀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单位慈善分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实施三级联动分级救助。
二、申请受理地点:
凡要求慈善救助的村、居民和企业职工,统一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无慈善工作站的向社区、村提交书面申请)。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慈善分会提出书面申请(无慈善分会的向区慈善总会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区大社保服务中心慈善窗口)。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救助。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经慈善工作站经办人审核并经工作站负责人同意,如决定由慈善工作站救助的告知申请人填写工作站的《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站务会议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救助有困难的和无慈善工作站的社区(村),由救助工作承办人初审并经社区(村)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镇、街道慈善分会。
(二)镇、街道慈善分会救助。慈善分会经办人收到社区(村)转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并经分会负责人同意决定由慈善分会救助的,告知申请人填写分会的《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镇、街道慈善分会审议小组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镇、街道慈善分会经办人审核后如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点所述区慈善总会救助条件的,统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寄送)区大社保服务中心慈善窗口。
(三)区慈善总会救助。镇、街道慈善分会转送的申请材料,经区大社保服务中心慈善窗口经办人与其他救助部门核对平衡后送区慈善总会救助科,经区慈善总会救助科经办人审核如符合区慈善总会救助条件的通知相关分会或社区(村)告知申请人填写总会的《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区慈善总会审议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救助金额。
(四)困难大学生要求区慈善总会助学救助的,统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慈善总会根据本会助学名额和区民政局提供的名单,确定正式助学名单,经审议小组或总会领导同意后,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总会的《助学申请审批表》(并附“所需材料”),经审议小组讨论确定助学金额。要求镇、街道慈善分会或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助学救助的,由各分会和工作站按各自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五)总会、分会、工作站经办人对不予慈善救助的申请,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六)省、市、区慈善总会开展的项目性救助和定向救助、专项救助、冠名救助,按省、市、区慈善总会的书面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七)所有受助人受助情况,须在“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网站”(http://www.ptcszh.com)和《今日普陀》报上公示。如不愿公开姓名的,需向区慈善总会提出书面说明。
四、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及时、有效救助原则;
(三)分级救助原则;
(四)量入为出、逐步提高原则。
五、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低保家庭中的特困户(包括特困职工);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困户;
(三)残疾人家庭中的特困户;
(四)因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中的特困户;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中的特困户;
(六)其他急需救助的特困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机构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的;
(二)自杀或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等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
(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
六、救助工作分工:
区慈善总会主要负责项目性救助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指《低保证》和《困难救助证》上登记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临时性救助。对少数非低保和非低保边缘家庭的其他特困家庭成员申请医疗费救助的,经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或镇、街道慈善分会临时性医疗费救助后,仍特别困难且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区慈善总会视分会或工作站救助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一)所患疾病为申请当年确诊或住院治疗的;
(二)所患疾病为下列五类重大疾病之一的:
1.各系统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或实行肾移植或移植术后抗排斥。
3.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或血友病。
4.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或肝移植或肝移植术后抗排斥。
5.严重心脏病手术治疗的。
七、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写明申请理由和相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就业情况,家庭和本人年经济收入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情况,享受其他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情况等。
(二)户主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证件复印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人特困户优惠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三)与申请理由相关的材料复印件或原件。如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医疗证明原件或出院小结复印件,社保医疗费结算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等。
(四)如无困难户相关证件的,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经镇(街道)确认盖章的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八、救助标准:
(一)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单位慈善分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可根据各自救助能力和申请人困难程度等具体情况,在以下统一标准范围内确定救助金额:
助困1000元至2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助医(不包括项目性助医):3000元至5000元,最高不超过7000元;助学:小学生1000元内,初中生2000元内,高中生(含中专、职高)3000元内,大学生5000元内(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子女入学第一年6000元);救灾(不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根据救急原则和损失程度2000元至5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定向救助、专项救助和冠名救助的救助标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区慈善总会实施的贫困群体尿毒症血透病人医疗费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医疗费自负金额和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重复救助)。重大疾病医疗费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病种、家庭困难类型、医疗费自负金额和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以上各项救助标准今后若有调整或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九、实施依据:
(一)《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社区(村)慈善工作站慈善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四)《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慈善救助进入大社保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五)《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贫困群体尿毒症血液透析病人医疗费救助办法(试行)》;
(六)《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重大疾病医疗费救助实施办法》。
(七)《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临时性救助授权分会办理实施办法》。
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十、办理时间:
区慈善总会审议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或延时召开)讨论救助金额。镇、街道、单位慈善分会审议小组会议和社区(村)慈善工作站站务会议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讨论救助金额(镇、街道慈善分会审议小组会议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
救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救助金发到受助人手中。
十一、各分会、工作站救助资金的拨付,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二、救助金发放方式:
(一)采取社会化发放,直接汇入申请人银行帐户;
(二)现金领取,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亲属领取,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
(三)委托分会或工作站发放;
(四)集体发放;
(五)上门发放。
十三、单位慈善分会的救助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救助标准,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实施办法》由区慈善总会解释。
十五、本《实施办法》经区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