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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16-06-17 10:31:00 作者:
为使我区患白血病和肝、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根据本会宗旨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慈善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及时、有效救助原则;
(三)量入为出原则;
(四)稳步推进,逐步提高原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持有特困职工证);特困残疾人家庭(持有特困残疾人证);因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
(二)患白血病需干细胞移植或肝、肾功能衰竭需器官移植,且已配型成功的;
(三)在其手术前已自筹费用一半以上的。
第三条 救助标准
凡获准慈善救助者,视情给予一次性2万元或4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费救助。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要求慈善救助的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书需经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证明,相关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三)相关慈善分会审核后将申请书送区慈善总会社会救助科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交秘书长审定,最后由本会领导批准。
(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总工会核发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3.治疗医院对申请人的疾病证明;
4.治疗医院对申请人需进行手术移植治疗的证明;
5.治疗医院对申请人的配型证明;
6.治疗医院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第五条 救助金发放
获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医疗救助金,在手术前本会一次性汇入其治疗医院。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慈善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及时、有效救助原则;
(三)量入为出原则;
(四)稳步推进,逐步提高原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持有特困职工证);特困残疾人家庭(持有特困残疾人证);因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
(二)患白血病需干细胞移植或肝、肾功能衰竭需器官移植,且已配型成功的;
(三)在其手术前已自筹费用一半以上的。
第三条 救助标准
凡获准慈善救助者,视情给予一次性2万元或4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费救助。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要求慈善救助的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书需经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证明,相关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三)相关慈善分会审核后将申请书送区慈善总会社会救助科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交秘书长审定,最后由本会领导批准。
(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总工会核发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3.治疗医院对申请人的疾病证明;
4.治疗医院对申请人需进行手术移植治疗的证明;
5.治疗医院对申请人的配型证明;
6.治疗医院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第五条 救助金发放
获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医疗救助金,在手术前本会一次性汇入其治疗医院。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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