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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21-08-04 14:56:00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及《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慈善资金募集

 
第二条  本会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区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慈善财产投资、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慈善财产的募集原则。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慈善财产的募集方式和途径。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定向募捐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慈善捐赠的受理。本会秘书处负责捐赠接受工作,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举行捐赠仪式。
第六条 捐赠荣誉。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对捐赠者实行赠送慈善捐赠纪念卡、信函答谢、颁发荣誉证书(或铜牌)、授予荣誉称号、安排担任本会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等。

 
慈善资金使用

 
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每年慈善资金支出额度,根据上年慈善资金总收入情况和不低于70%用于下年度公益支出的规定确定,并以此编制好年度慈善资金支出计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年度各项救助(资助)项目和经费,按理事会议通过的计划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为赈灾或公益事业等目的募集的限定性捐赠,必须用于赈灾或公益事业等目的,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的专项捐款,必须根据捐赠人意愿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救助活动;
(二)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资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管理费用(包括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税费)。
第九条  慈善资金的分配
(一)本会筹建期间募集到的153.82837万元善款,列入本会慈善资金母金(即创始基金)。
(二)本会成立后每年的慈善资金总收入(不含限定性收入)的30%充入慈善资金母金,其余不低于70%部分用作下年度慈善救(资)助。
(三)投资取得的收益和慈善资金增值收入,纳入当年慈善资金总收入,除限定性收益用于限定性目的外,其余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四)在慈善资金使用安排时,应体现鼓励募捐积极性,对于慈善资金募集计划完成好的分会,给予适当倾斜。
 

慈善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
(一)慈善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二)本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如捐赠实物帐)。
(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好本会资产类科目、净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以及分会、工作站有关科目。
(四)本会财务部门建立各分会、工作站会计帐户和银行日记帐户,按有关规定对各分会、工作站进行会计核算和银行帐务记载。
(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编制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含每月)财务会计报告,送会长和秘书处。
(六)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一)年底由秘书处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慈善资金收入计划,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二)凡收到捐赠、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实物等必须开具合法有效收据给捐赠、义举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现金、支票缴开户银行入帐。无特殊情况现金不得过夜。
(三)接受的外汇捐赠款,应当全部给售给指定外汇管理银行。
(四)各分会、工作站上交的慈善资金(包括所有捐赠款和政府补助款)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总收入,然后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工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分会和工作站收入管理。
(五)慈善财产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资金母金(即创始基金)每年投资或增值所得,根据总会本级和各分会、工作站慈善资金母金(创始基金)额在年终进行分配。
(六)本会出纳在接收各分会、工作站上交(结报)捐赠(补助)款时,按《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工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年底由秘书处组织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编制下年度慈善资金支出计划,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二)属于本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计划内的慈善救助和资助项目所需经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审批。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事件所需救助经费或年度计划外实施的慈善救(资)助项目所需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所需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决定,并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审批。
(四)各分会、工作站各项慈善资金支出,首先列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总支出,然后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分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工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分会和工作站慈善资金支出管理。
(五)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为救灾开展募捐所募集的款物,统一按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六)凡本会资助的项目和资金,本会有权对受助者使用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资金,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七)为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方案需经本会慈善资金监理小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帐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本会直接发放救助资金使用。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本会会计向区财政局领取,出纳向会计领取。会计、出纳领销票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和领销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四)分会、工作站如需领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由分会、工作站经办人向区慈善总会出纳领销。在领销票据时,必须及时做好领销登记。区慈善总会出纳向会计结报帐务和各分会、工作站经办人向区慈善总会上交(结报)捐赠款时,交接双方必须对结报的票据逐张进行核对,并由接收方在票据“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四条  监督
(一)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慈善资金年度收支情况,每年请审计机关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布,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向民政部门投诉。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和复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答复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对截留、挪用、贪污慈善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区慈善总会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下拨,与慈善资金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2003年5月16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舟山市普陀区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8月23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二)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