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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章程
来源:普陀慈善网 发布时间:2021-07-14 14:13:00 作者:
《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以下简称本会)名称: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英文译名:PUTUO CHARITY FEDERATION ZHOUSHAN
(缩写PT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全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发挥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助力我区实现共同富裕和建设现代化新普陀发挥慈善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党总支,本会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多渠道、多方式募集慈善财产。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它捐赠;
(二)扶贫、济困;
(三)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坏境;
(七)开展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海内外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在本区兴办慈善事业;加强与区内各团体的往来与沟通;
(八)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筹措慈善资金和提供慈善服务活动;
(九)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增强企业和民众慈善意识;
(十)开展慈善志愿(义工)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义工)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慈善服务活动。
(十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各界人士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二)指导激励。本会对慈善分会和慈善工作站开展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先进经验,建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表彰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开展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为本会成立作出贡献的创始会员,授予‘终身荣誉会员’称号;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调离或迁出本区的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慈善资金状况的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和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慈善资金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慈善资金状况及计划报告;审议通过各项决议、决定;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和荣誉会员称号;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单位理事出席理事会议采用席位制办法,由单位委派一名负责人出席会议,履行理事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会长外、(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年度慈善资金状况及收支计划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开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有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
(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慈善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方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确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和常务理事、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增补、调整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或选举通过;
(四)确定聘请或授予荣(名)誉会长、副会长、会员和顾问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制定本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六)决定本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聘任、解除;
(七)决定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必要时设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设顾问和名誉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离本区时,其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自行免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由会长决定,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报表、合同、协议;
(四)审批慈善资金支出、项目资助和救助申请等;
(五)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六)决定应由会长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设常务副会长时,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会议讨论;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做好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本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慈善财产按“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和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收捐赠、实施救助、审计结果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资金监理制度,理事会设立慈善资金监理小组,监督慈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重要资助项目运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不包括定向捐赠),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 /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3.其他重大慈善项目。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15日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民政局和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慈善资金监理小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5月16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9月10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改;2013年5 月27日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改;2018年8月2日舟山市普陀区第四次会员大会第三次修改;2023年10月12日舟山市普陀区第五次会员大会第四次修改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